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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自治区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4〕1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清理规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清理对象:

1、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其中既包括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也包括离退休干部,既包括担任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也包括担任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的,还包括担任出纳、会计等一般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商会是指由同业法人单位,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认定。异地商会是由异地同一籍自然人或法人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其会员为法人组织,应纳入行业协会管理的社会团体。

2、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机关干部。

3、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在职党政机关干部。

4、已兼任2届,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5、兼任2个(含2个)以上社会组织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除禁止党政机关干部进入的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及禁止在职干部担任基金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以外,在公益慈善类、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文化体育类、学术研究类等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符合兼职条件的,经过审批可以兼任。

二、清理规范的方法及程序

清退采取干部自查自纠和组织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对不符合《通知》精神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需要清退的党政机关干部,首先由干部本人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并向兼职的社会组织提出辞职申请,同时配合社会组织做好工作交接和换届变更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退出。

党政机关干部符合兼职条件的,经过审批,只能兼任一个社会组织职务。其中省部级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厅级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处级(含)以下干部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地方单位领导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审批程序为:由社会组织提出拟任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核后,民政部门出具《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对清退工作开始前已经审批或未经审批且担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兼职审批手续。今后,党政机关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参加社会组织选举,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清理规范的要求

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时间紧、要求严,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严格按标准条件做好兼职干部的审核备案和换届变更工作。既要“切一刀”又不能“一刀切”,确保把该清退的干部全部清退出去,还要建立严格的兼职审批制度,使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社会组织要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党政机关干部兼职情况和退出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变更和备案工作。

清理工作结束后,民政厅将对各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问题的地区、单位和社会组织严肃处理,通报全区,并重新组织清理规范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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