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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期限为一年。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按时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进步显著的,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处研究决定,提前解除察看。解除察看不是撤销处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十二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二)在校期间曾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三)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或者追回当年(学年)的奖学金;

(四)研究生获得普通奖学金的,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停发5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10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停发时间从受处分的下个月开始;

(五)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形成拘留事实的,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以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向场内投掷杂物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先动手打人的,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七)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桌椅、文体器材、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八)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

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违纪的,除考试(考查)成绩无效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桌面有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选课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迟到15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二、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二)开考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关闭或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五)违反考场要求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且不听从教育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三、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抄袭夹带的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下传、接物品的;

(五)对别人强行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六)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七)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试卷被认定为雷同的;

(十)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四、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案的;

(二)拿取他人试卷的;

(三)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或将试卷隐藏不交,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六)第二次违犯考试纪律的;

(七)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五、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五)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第二次作弊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考场监考人员和考试巡视人员负责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考试巡视人员发现并认定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考场监考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2.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在该场考试结束后连同学生检查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注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并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

3.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检查;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作弊事实。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视情节给予记

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年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5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或在宿舍等公共场所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五)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园内及校园周围设摊经营、转卖个人物品的。

(七)学生上课期间不认真听讲,玩手机,吃零食,大声喧哗等扰乱正常课堂教学秩序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记录的;

(四)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

(五)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三)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第三十六条 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

分:

(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1.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饮(酗)酒后寻衅闹事,谩骂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饮(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饮(酗)酒后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群体性事件,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饮酒后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饮酒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因饮(酗)酒屡教不改,多次(两次以上)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酒后殴打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饮(酗)酒后,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攀爬、跳跃栅栏、窗户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或点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在宿舍内挂蚊帐、拉床帘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学生就寝无故晚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区喧哗或放爆竹等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摔砸物品、燃烧废物,从窗户或楼上往下乱扔或乱摔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乱泼脏水,乱倒饭菜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做饭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

处分。

(十二)宿舍个人卫生极差,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寝室卫生极差,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全体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在公寓楼内推销贩卖商品、私自张贴广告等,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在公寓内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院(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节 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

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众赌博的,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五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则由学院直接给予相应处分,其中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报教务处,(研究生违纪的处分报研究生处,)其它违纪学生的处分报学生

处。由职能部门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则由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经学生处、教务处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等三人以上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五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涉及两个学院以上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或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并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若受处分的学生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允许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宜。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在考察期内本人对所犯错误有正确的认识和改正态度,有明显的进步表现和成绩。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条件,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必须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1/2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在班级排名比上一年度提高20%。

2.在学校或盟市级举办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受到表彰奖励。

3.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各类比赛。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蓍。

5.在校级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

6.经有关部门认定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行为,在抢险救灾、助人为乐等各类社会工作中突出表现者。

7.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

8.有其他特殊表现,经认定可作为解作处分条件的。

第六十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3.因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的处分。

4.在考察期内再次受处分。

5.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

第六十四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1.受处分学生先向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时附上有关佐证材料。拾金不昧者以学生处记录为准。

2.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对违纪学生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解除处分的票数达到班级2/3以上者,由班主任写出评议报告,报所在学院。研究生解除处分由导师和学工办主任提出意见,报所在学院。

3.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学院作出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含考试违纪受到警告、严惩警告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其中学生处处分的由学院上报解除处分意见,学生处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学生处复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

学生处复审,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奖助资格。解除处分后不与学位评定挂钩,相关材料不再计入本人档案。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五章废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六十七条 对其他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我校原《【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本专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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