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发[2007]7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我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本班排名前10%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和推荐。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在本院范围内张榜公示三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报学校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六)送教育厅审批。
五、几点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将党和政府对学生的关怀和爱护传达到每个学生当中,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对农林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三)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学生本人生活不俭朴,有下列现象之一者不予奖励:
1.有不良嗜好如吸烟、喝酒等;
2.生活不俭朴如身着高档名牌服装、使用高档化妆品、带有金银首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