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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博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位授予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已有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达到培养方案及申请学位规定要求的我校在籍博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申请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发表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JCR四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引文分析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IF≥0.45)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在卓越期刊、JCR三区及以上发表至少1篇,且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论文;

(3)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二等奖及以上奖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研奖项二等奖及以上且署名前3名,且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上述论文需全文发表于杂志正刊。发表在杂志增刊、特刊、专刊及论文摘要不计在内,博士研究生及通讯作者均须以“【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文章通讯作者须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发表文章为共同第一作者的,若在我校同时申请学位,该文章只能使用一次。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学位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先进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有创造性见解,并取得较显著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第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研究工作量应在两年以上。若博士生阶段的科研工作是硕士阶段的继续和深入,硕士学位论文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应有新发展和创造性成果。

第八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整齐、论证和结论严谨,引用或引证的文献和原著准确。利用合作者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第九条 论文的写作要求,按《【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写作格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申请延期答辩者,一般在下一次学位授予时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其程序

(一)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培养方案中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要求,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一般在答辩前三个月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合格后申请学位者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研究生同时向学科作论文报告并提交相关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三)论文答辩材料由所在学科指定答辩秘书(须为我校教师)负责传递,指导教师和答辩者本人不得参与有关论文答辩材料的传递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评阅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双盲评审方式,按照《【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除本校专家外还应聘请2-3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校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研究生院批准。在进行答辩前应对论文评阅人的名单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保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导师介绍论文答辩人的学习及科研工作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报告时间一般在30分钟左右。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参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若答辩人提出要求,允许5-10分钟的准备时间)。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讨论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对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的申请人,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并作出决议,申请人可在下一次学位授予时申请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和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的决议。

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且出席会议的人数均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每年6月和12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申请,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接受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论文答辩、学位审定和授予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时,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可根据自身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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