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 学位学科 / 正文
+

【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位授予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已有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达到培养方案及申请学位规定要求的我校在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除外),均可按本细则申请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精神,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1.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4年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与教学训练要求

1.学术学位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为署名单位,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中国知网》收录)上至少公开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会议论文集);

对于高质量学术论文(SCI、SSCI、CSSCI、卓越期刊发表或收录的论文)允许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论文内容与学位论文相关。

(2)“互联网+” 大赛自治区金奖获得者(排名第一位);“互联网+”大赛国家获奖者(金奖署名前三位、银奖署名前二位)。

2.同等学力人员参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科研与教学训练要严格按照国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在理论或实践上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

(二)学位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专业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第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研究工作量应在一年以上。

第八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整齐、论证和结论严谨,引用或引证的文献和原著准确。利用合作者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第九条 论文的写作要求,按《【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写作格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参加答辩,学术学位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申请延期答辩者,一般在下一次学位授予时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其程序

(一)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培养方案中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要求,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提倡和鼓励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可提前半年至一年,但必须事先经导师、学科、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提前半年办理答辩申请手续。

(三)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在答辩前三个月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合格后申请学位者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研究生同时向学科作论文报告以及提交相关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答辩材料由所在学科组指定答辩秘书(须为我校教师)负责传递,指导教师和答辩者本人不得参与有关论文答辩材料的传递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导师及以上资历的专家。

(二)硕士学位论评阅采取双盲评审方式,按照《【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校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研究生院学位科批准。在进行答辩前应对论文评阅人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保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的学习、科研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报告时间一般在20分钟左右。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参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若答辩人提出要求,可给5—10分钟的准备)。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讨论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对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的申请人,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并作出决议,申请人可在下一次学位授予时申请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和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申请人修改论文,并在学科组织的下一次答辩时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且出席会议的人数均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每年6月和12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申请,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论文答辩、学位审定和授予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时,应予以复议,必要时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可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立博中国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