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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导师责任制、杜绝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意见

各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导师: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导师责任制,实行研究生论文全程质量管理重申如下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与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一致,如系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则须成立由相关学科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学院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并对论文的撰写进行全程指导。

2. 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应以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研究、调查、观测或试(实)验的材料为主,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研究进展、调查、观测或试(实)验的原始记录,研究生毕业后,原始记录应由导师保存备查。

3.硕士学位论文必须与其开题报告时的研究内容相一致,如果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更改研究课题,则须重新开题,并经专家小组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学院和导师必须保证研究生在更换研究课题后的研究时间和论文的工作量。

4.导师必须对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研究生合理引用文献,杜绝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5.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导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态度,对研究生撰写的论文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核实研究生提交的原始试(实)验、(调查)数据、引用文献及其他论证材料,审查论文撰写过程有无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并给出论文审阅意见。

6.学院在组织申请学位研究生的资格审查时,应按照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中的项目严格审查,特别应加强对研究生思想品质、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审查。

7. 在论文评阅、答辩或已授予硕士学位后被认定存有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除对研究生进行严肃处理以外,同时还将追究导师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给予1-5年内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处罚,直至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导师资格。

8.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执行导师负责制、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因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对导师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将缩减所在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从事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的指导者,也是对研究生学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论文研究撰写过程中恪守职责、加强监督、严格把关是避免研究生论文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产生的关键。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和培训,落实导师负责制,杜绝研究生论文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研究生处

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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