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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05〕15号
关于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在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审核新增部分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出发,促进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二)本次审核原则上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数量上要严格控制。本次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超过15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超过30个。
  (四)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首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的单位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立项并经过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立项工作应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办学水平、结构布局、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对于同意立项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增加投入,加强建设。
  本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参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标准进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通过评估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均不超过2所(非省属高等学校可不计入)。
  二、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的条件
  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整体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的标准掌握。
  根据附件一第三条,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于1996年第六次学位授权审核以前(含第六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应于1995年(含1995年)以前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报的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5〕14号文件(以下简称14号文件)附件二所列的标准掌握。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应独立申报,拟申报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按14号文件的要求填报。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表格样式见附件三)
  1、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新增列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表B)一式25份,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名单》(表B-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表B-2)以及本单位人员担任外单位兼职导师的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选择5个主要学科、专业(二级学科或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报送《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C)各一式25份;艺术、体育、语言等院校可少于5个。
  5个主要学科、专业外,其他申报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或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也报送《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C)各一式25份;一级学科报送《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一)各一式25份;
  (3)表B、表C、表一封面后首页的基本数据表各一式二份。
  (4)被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新增列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表B)一式25份,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名单》(表B-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表B-2)以及本单位人员担任外单位兼职导师的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选择5个主要学科、专业(二级学科或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报送《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D)各一式25份;艺术、体育、语言等院校可少于5个。
  申报学位授权点数量多于5个的,可如数填报表D。
  (3)表B、表D封面后首页的基本数据表各一式二份。
  (二)申报材料报送方式及时间
  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本次审核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同时还需报送书面材料。
  1、网上申报
  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网上申报说明”(见附件四)的要求进行申报材料的提交。
  请各主管部门在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网上予以确认。
  军队所属各单位的申报材料不进行网上提交,其电子文档由军队学位委员会汇总后送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书面材料的报送
  (1)请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推荐表》(表A,表格样式见附件二)、对被推荐单位的立项及评估意见各一式二份于2005年5月31日前寄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电话:010-66097128,传真:010-66021964)。
  (2)请各主管部门将各申报单位的书面材料汇总后于2005年6月20日以前(注:逾期不再受理)送达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学研大厦A201,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82378808,82378809,传真:010-82379489)。
  四、审批程序
  1、通讯评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整体条件进行通讯评议。
  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报的学位授权点以及主要学科、专业,参加相应的学位授权点或主要学科专业的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对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抽取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2、复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会议对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进行复审。进入复审的申请单位请向会议提供15分钟的录像光盘,介绍学校的整体情况,并回答专家的提问(具体要求将于通讯评议结束后另行通知)。
  整体条件通过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其申报的博士点,通讯评议合格的,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整体条件审核通过的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其申报的硕士点,由相应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复审。
  3、公示
  单位整体条件获得通过,并且至少有一个申报学位授权点获得通过的,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
  4、批准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五、坚决制止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采取措施保证2005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学位办〔2005〕17号)精神,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审核工作的干扰,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增加申报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在网上公布各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各申请单位也应在相关院、系(所)、教研(研究)室公布拟上报的申报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
     二、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推荐表(表A)
     三、申报表格6种(表B、表B-1、表B-2、表C、表D、表一)
     四、网上申报说明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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