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能够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0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学习动机明确,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平时生活俭朴,不吸烟、不饮酒,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标准
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认定标准设立为三个等级,即:
(一)一般困难
1.父母均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入比较低,只能维持正常生活。
2.居住在边穷农牧地区,家庭收入比较低,只能维持正常生活。
3.家庭收入一般,在读学生较多,无力支付全部上学费用。
(二)困难
1.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或居住在边穷农牧地区,年老体弱,很难维持正常生活。
2.家庭人口多,并居住在边穷农牧地区,很难维持学生的日常生活费用者。
3.家庭收入微薄,在读学生较多,尤其是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多,无力支付上学费用。
(三)特殊困难
1.父母双亲已故,没有经济来源。
2.烈士子女或单亲家庭,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3.父母年老体弱或因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及学生本人意外伤残,患危重病急需救助。
四、认定程序
(一)学校学生处负责每年随入学通知书给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可在学生工作处(部)网站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后交到所在学院。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两次。6月份开展老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9月初开展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启动全校认定困难工作。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学生人数较少的班级不得少于7人),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学生日常实际消费表现以及参考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特殊因素,进行认真评议,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签署意见,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后报学生处审核。
(五)学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五、认定后管理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其已获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以便学校及时掌握情况并做出相应调整。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